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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年4月
除原《客管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客 款”的内容。
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 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还对一
客运出租汽车的违法行为,可以扣押违法当事 些条文顺序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
人有关营运证件,并责令其在 15 日内到指定地 作了修改,《客管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印
点接受处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有上述行 发组成人员,这里就不再说明。
为经处罚后,再次从事非法客运的,由客运出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客管条例(修订
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非法客运车辆; 草案修改稿)》已较为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
对违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 议作进一步审议修改后予以通过。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客管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意见当否,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请予审议。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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