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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年4月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4月25日在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报告人: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文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议程进行统一审议。
在 2017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 2019 年 3 月 18 日,市人大法制委组织市人大城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昆 环委、市司法局、市交运局等部门对《客管条例
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 (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下简称《客管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市委对我市地方
审议,组成人员对《客管条例(修订草案)》提出 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
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并同意市人大城环委提出 强党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
的初步审议意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按照立 将《客管条例(修订草案)》上报市委常委会研
法程序对《客管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 究审议。为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
审议。在二审调研过程中,收集反馈的意见认 学性,确保其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法制
为在当时修订该条例后付诸实施的条件尚未 委员会将《客管条例(修订草案)》上网征求广
成熟,根据《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将《客管条例
关于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程序的办法》第 (修订草案)》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
四十一项的规定,决定搁置审议该条例修订草 求意见。之后,法制委先后组织召开征求意见
案,暂不列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会、论证会、修改会,分别听取部分市人大常委
议程。 会组成人员,省、市人大代表及省人大法制委、
根据《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
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因 委会各工作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市人大
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 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库专家对《客管条例(修
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在 2019 年 2 月报送市 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委审查批准的市人大常委会《2019 年度立法计 根据市委审查提出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
划》中,将修订《客管条例》作为今年 4月份审议 反馈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分别组织市司法
类的法规项目。2019 年 3 月,经市人大法制委 局、市交运局有关人员,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
研究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恢复 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有关领导,在充分研究
《客管条例(修订草案)》的二审,列入市十四届 和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客管条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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