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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年4月
昆明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
提请审议废止《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的议案审议意见报告
——2019年4月25日在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报告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寸 东)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性收费管理条例》已根据现行政策法规对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昆明市 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 并明确了州、市、县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职
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 4月 能职责,其内容已覆盖《条例》内容;且根据国
22 日召开第十八次专委会,对市政府提出的 家政策要求取消收费许可证后,《条例》中共有
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十五条内容与现行政策及《云南省行政事业性
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 收费管理条例》不符。
见报告如下: 按照《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9 年度地方性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 法规立法计划》,市政府依照废止地方性法规
简称《条例》)是 1996 年 9 月 27 日昆明市第十届 的程序要求,对废止《条例》征求了市级相关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门、各县(市)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召
1997 年 1 月 14 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开了专家论证会。鉴于《条例》内容与现行政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地 策及《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不符,
方性法规,并于 2002年、2013年分别按照《中华 且《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内容已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覆盖《条例》内容,市政府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
管理处罚法》相应进行了修订。《条例》自施行 提出关于提请废止《条例》的议案。经市人大
以来,在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废止《昆明市行政
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是必要的,建议提请本
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 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2015 年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的《云南省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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