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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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10月
7、《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重 些条文顺序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
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作了修改,《条例(草案修改稿)》已印发组成人
处以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的内容,由 员,这里就不再说明。
于执法主体涉及多家部门,且罚款数额度等处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修改
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因此将《条例 稿)》已较为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作进一
(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存在重大安全隐 步审议修改后予以通过。
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当否,请
处罚;” 予审议。
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还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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