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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10月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10月31日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报告人: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悦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三十七次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法制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草 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
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结果报告如下:
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并 1、因《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五项内容与
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提出的初步 第二项的内容重合,故将该条文第五项删除。
审议意见。 2、因《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九项的表述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市委对我市 中无法完全罗列相关行政部门,因此修改为
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条例(草案)》上报市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
委审查。为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 章规定的职责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学性,确保其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法制 3、《条例(草案)》第九条“发现学校有安全
委将《条例(草案)》上网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 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属于增加的义务
各界的意见,同时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县 内容,既无上位法支撑,也无相对应的处罚项,
(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之后,法制委 故予以删除。
先后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论证会、修改会,分 4、《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五项中“或者
别听取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市人 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的内容,不属于本条
大代表及省人大法制委、市委办公厅、市人大 例调整关系内容,故将第五项修改为“在学校
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以及 停放遗体;”
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库专家对《条例 5、为使条文表述更加规范通顺,将《条例
(草案)》的修改意见。 (草案)》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学校的校舍、
根据市委审查提出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 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以及对
反馈意见,市人大法制委组织市政府法制办、 其隐瞒、拖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维护管理不当
市教育局有关人员,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 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有关领导,在 6、因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为使条文避
充分研究和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 免重复,更加精简,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
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 第二十三条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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