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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年6月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 区水源水质监测网络,指导和监督清水海保护
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 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 将第三项中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 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
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负责项目审批的 删去第四项。
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将第五项中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
3.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负责审批政府 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强 将第六项中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
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 为“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7.将第三十条中的“第十六条第(二)、
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 (四)、(五)、(十)项规定的”修改为“第十六条
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 第(二)、(十)项规定的”。
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 8.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 十六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
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 清水海保护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500 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将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中的“节能行 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9.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第十六条第(三)
5.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建设 项”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
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六、《昆明市消防条例》
主管部门”。 1.将第四条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人
6.删去第四十四条中的“由行政监察部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门”、第四十五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 构”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
门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2.将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
五、《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 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1.将第十条中的“25.05平方公里”修改为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
“24.10平方公里”。 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2.将第十一条中的“289.76 平方公里”修 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消防机
改为“290.71平方公里”。 构”统一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3.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 3.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负责公众
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设置 4.删去第十条第(四)项;
排污口;” 5.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
5.将第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八)露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
营、野炊、洗浴、放牧、旅游、游泳;” 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6.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生 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制定清水海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
水污染防治方案,指导建立和完善清水海保护 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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