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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年6月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等
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
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六件地方性法规: 三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一、《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1.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负责科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安部门应当配
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保密等的管理。” 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
2.删去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二十九条第二 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款、第三十条第九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将第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县(市、区) 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第一项。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参与利用本级财政性 6.将第十四条中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修改为“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并作为对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推荐评审专 7.删去第十五条中的“《流动人口婚育证
业技术职称和审批科学技术项目等的依据。” 明》办理情况等”。
二、《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8.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成
删去第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 年育龄妇女可以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
的“领队证”。 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三、《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1.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 9.将第三十三条中的“第二十四条”修改
九条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二 为“第二十三条”。
条、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四条、第十 10.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第二十五条、第
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1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第二十八条第一
四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 款”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四、《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
2.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了解流 1.将第十三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动人口婚育情况;”第五项修改为:“(五)为流 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
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或 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
者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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