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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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4月

                     (五)发现违法行为查处不当或者不予查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                         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职责。                                           改的,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二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                          一、二、三款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 3 万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
                  项、第三项、第五项至七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                         义:
                  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燃气设施,是燃气生产厂、燃气储配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

                  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                          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五项至九项规定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                        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

                  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
                  5000元以下罚款。                                    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16 年 6 月 1 日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                         起施行。2004年11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
                  燃气管理部门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款。                                            2005 年 3 月 25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燃气

                  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3000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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