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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4月
和燃气计量器具;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
(四)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 作人员;
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 (四)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
(五)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或 安装维修委托书;
者擅自过户; (五)有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
(六)擅自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和拆修 及服务电话,全天24小时值班人员;
瓶阀等附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倒、卧、加热燃气气瓶,自行改换燃气 第二十七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
气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燃气,软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装维修;
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二)安装完毕并经检测合格的,向用户出
(九)违反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储 具合格证书;
存、放置燃气器具;公共用户、工业用户在设置 (三)负责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所安装维修
管道燃气计量器具房间内堆放杂物,或者将其 的燃气燃烧器具;
挪作他用; (四)建立用户档案;
(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 (五)按照公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设施。 (六)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安装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 维修情况;
供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 (七)不得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
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户对用气量有异议的, 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 (八)禁止涂改、出租、借用、转让燃气燃烧
予以纠正。 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装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五章 设施保护
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及高原适应性检验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
合格,并在燃气燃烧器具明显位置粘贴合格标 门应当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
志;其他燃气器具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
测机构检验合格。 会公布。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符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
合国家标准、适合当地气源的燃气器具产品目 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录。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
修的,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二)堆放物料,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应当 者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
具备下列条件: (三)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
(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 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度、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 (四)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 牌等;
要的专业设备和安装维修工具; (五)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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