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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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4月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6年3月29日在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润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2015 年 12 月 30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                     法制委员会对修订后的条例进行了认真
                  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昆明市燃                          审查,认为条例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燃气管理的

                  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2016 年 2                    法律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进一步规范了燃
                  月 16 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3 月 16                     气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强化燃气应急保障能
                  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                          力和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燃气管理部门、经营
                  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                           者、用户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增强了针对
                  告如下:                                          性和可操作性强。条例符合相关上位法精神,

                      燃气作为重要能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                        与法律、法规不抵触。
                  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2005年《昆                             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
                  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促进昆明市                          了汇报,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

                  燃气事业的安全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                          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 2016 年 6
                  是随着相关上位法的出台和昆明市燃气行业                           月1日起施行。
                  的迅速发展,该条例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的规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审查。
                  定不一致,已难以适应当前燃气管理工作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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