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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4月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
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6年3月29日在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润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2015 年 12 月 30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 法制委员会对修订后的条例进行了认真
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昆明市燃 审查,认为条例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燃气管理的
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2016 年 2 法律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进一步规范了燃
月 16 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3 月 16 气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强化燃气应急保障能
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 力和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燃气管理部门、经营
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 者、用户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增强了针对
告如下: 性和可操作性强。条例符合相关上位法精神,
燃气作为重要能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 与法律、法规不抵触。
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2005年《昆 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
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促进昆明市 了汇报,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
燃气事业的安全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 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 2016 年 6
是随着相关上位法的出台和昆明市燃气行业 月1日起施行。
的迅速发展,该条例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的规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审查。
定不一致,已难以适应当前燃气管理工作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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