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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4月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 爆规定的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
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的,应当遵
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守下列规定:
(五)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安全 (一)加气前乘客离车到安全区域等候,车
生产情况; 辆熄火;
(六)禁止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转 (二)加气前检查气瓶状况和装置是否符
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 合充装要求,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车用气瓶;
第十八条 经营管道燃气的,除遵守本条 (三)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
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
(一)向用户供应符合燃气安全、质量、压 车辆加气,不得充装非燃气车用气瓶;
力和计量标准的燃气; (四)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
(二)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和抢修控制指 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的情况下,进
挥中心,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 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新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网设施现状 第四章 使用维护与器具管理
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
(三)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 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
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 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
事先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提前48小时予以公 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
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
(四)恢复供气时,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 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22时至凌晨6时期间通气。 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用,逾期30日不
第十九条 经营瓶装燃气的,除遵守本条 缴纳的,燃气经营者可以停止供气。
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二条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定期巡
(一)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对气瓶实行 查、维护、更新。
登记管理; 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
(二)充装和销售的液化气气瓶、减压阀、 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
胶管、燃烧器具等燃气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 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
规定; 设置在居民住宅外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
(三)充装气瓶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抽残 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出资维护、更
等处理; 新。
(四)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检查,不符合安 用户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
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 经营者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抢修、维
(五)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储、销售 修、抄表等工作。
瓶装燃气;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 行为:
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互倒灌燃气; (二)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
(七)瓶装燃气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其他 所使用燃气;
物品、存在火源,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防火防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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