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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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4月

                     (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                         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
                  根植物;                                          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

                     (七)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其他行为。                         生产。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
                  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                          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
                  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                          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
                  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                          时恢复供气。
                  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

                      第三十条       因抢修燃气设施,可能造成其                  施的抢险、抢修。
                  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                               第三十四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
                  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                        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
                  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                          施:
                  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
                  担。                                            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
                  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住的。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

                  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                         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
                  人员;                                           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                        气。
                  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                  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                               第三十六条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
                  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实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
                  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对燃气重要管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
                  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                          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
                  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                          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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