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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4月
(六)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 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生
根植物; 产,采取保障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
(七)损坏、危害燃气设施的其他行为。 生产。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
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 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
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制定燃气 险、抢修,防止次生灾害,待事故处理结束,及
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 时恢复供气。
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管道和设
第三十条 因抢修燃气设施,可能造成其 施的抢险、抢修。
他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 第三十四条 发现用户存在下列重大安
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 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
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 施:
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属 (一)燃气设施漏气的;
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 (二)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
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
担。 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 (四)在装有燃气管道、设备等设施场所居
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住的。
(一)燃气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
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抄表等岗位 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
人员; 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
(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人员; 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
(三)燃气供应站(点)的操作人员; 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
(四)使用燃气的公共用户、工业用户的主 气。
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 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经营者予以表彰奖励。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 第三十六条 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
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并实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
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对燃气重要管 (一)所审查同意的燃气工程项目不符合
线设施和重点用户,在事故状态下的自动截断 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等应急处置保障能力。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设施 (三)未按规定时限核发许可证,或者是不
损坏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燃气事故 同意核发许可证、又不按规定说明理由;
及事故隐患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四)接到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后,不及时
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严重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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