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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年6月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负责人;
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员(以下简称列席人 10.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员)的行为,保证会议议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包括: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二)监委主任、副主任,法院院长、副院长,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 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分为法定列席人员和决定列席人员。 (四)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一)法定列席人员是指:不是代表的市人 (五)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
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
会(以下简称监委)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任;
下简称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察院)检察长。 (七)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一名
(二)决定列席人员是指不是代表的法定 副主任;
列席以外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 (九)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会议。包括: 第四条 列席人员应按常务委员会办公
1.市委、市政协、市纪委负责人; 室的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
2.监委副主任、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 因事因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
察长; 向大会秘书长或者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未
3.各县(市、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 经批准而不参加会议的,大会秘书处或常务委
任、县(市、区)长; 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
4.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列席人员对代表、常务委员会组
5.市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 成人员在审议会议议题时,提出意见并要求解
6.市属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 释、说明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列席人员也
7.昆明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可以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发表意见。政
8.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云南省人民代 府、监委、法院、检察院列席人员对相关议题的
表大会代表; 解释、说明及发表的意见不能与政府常务会、
9.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驻 外 地 办 事 机 构 监委、法院、检察院院务会确定的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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