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正文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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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年6月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                     负责人;

                  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员(以下简称列席人                                10.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员)的行为,保证会议议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包括: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二)监委主任、副主任,法院院长、副院长,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                    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分为法定列席人员和决定列席人员。                                  (四)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一)法定列席人员是指:不是代表的市人                            (五)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
                  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

                  会(以下简称监委)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任;
                  下简称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察院)检察长。                                           (七)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一名
                     (二)决定列席人员是指不是代表的法定                          副主任;
                  列席以外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                              (九)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会议。包括:                                             第四条      列席人员应按常务委员会办公
                      1.市委、市政协、市纪委负责人;                           室的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纪律。
                      2.监委副主任、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                            因事因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

                  察长;                                            向大会秘书长或者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未
                      3.各县(市、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                       经批准而不参加会议的,大会秘书处或常务委

                  任、县(市、区)长;                                     员会办公室予以通报。
                      4.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列席人员对代表、常务委员会组

                      5.市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                              成人员在审议会议议题时,提出意见并要求解
                      6.市属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                         释、说明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列席人员也
                      7.昆明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可以根据会议审议议题的需要发表意见。政
                      8.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云南省人民代                         府、监委、法院、检察院列席人员对相关议题的
                  表大会代表;                                         解释、说明及发表的意见不能与政府常务会、
                      9.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驻 外 地 办 事 机 构              监委、法院、检察院院务会确定的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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