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正文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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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年6月
第六条 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以及市 见,并在会议期间向会议作出答复。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 第八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
作机构的列席人员对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 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人员提出的询问,应当负责答复。 第九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委、法院、 参加审议时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建议、批评和
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工作报告的列席 意见,审议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人员,应当认真收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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