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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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4 年 6 月
会管理事务的需要,在原《条例》第四条增加 改为“工作部门”;并对第二十五条的相应部
了“根据授权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规定; 分进行了修改,明确了“经开区管委会及其相
并结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结合实际,对原 关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条例》第五条第(三)、(四)、(五)、(六)、 (五)关于部分文字的调整
(七)项中关于管委会履行职责的内容和表述 此外,根据修订过程中征询到的代表委员
作出了相应修改(详见修订对照表)。 及专家意见和建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
(四)关于管委会内设机构的主体资格 求,还对原《条例》条文部分个别文字、条文
实行行政托管后,管委会相关工作部门面 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和调整(详见修订对照
临执法主体资格欠缺、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 表)。
带来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复杂和困难。在借鉴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修订草
省内外经验、参照我市立法实际的基础上,将 案)》文本一并审议。
原《条例》第八条中的“内部行政管理机构”
昆明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草
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4 年 6 月 19 日在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报告人:昆明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赵 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管理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条例中部分条款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 2014 年度立法计划, 已不能适应经开区发展的新需求,因此为更好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召 的适应经开区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依
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保障和促进经开区建设发展,对现行的《昆
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 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案)》)及说明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该《条例(修
下: 订草案)》指导思想明确、结构合理、条理清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昆明经 晰,结合经开区发展实际,借鉴外地经验,对
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颁布 《条例》的适用范围、经开区的发展功能和定
实施以来,对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 位、管委会的职责权限、管委会内设机构的主
简称经开区)建设发展,规范经开区管理起到 体资格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可操作
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 性。
的加快推进,经开区的功能定位、管理形式和 三、在《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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