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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年8月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8月29日在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报告人: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兰                                       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委会法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领
                      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常                        导,在充分研究和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委会组成人员对《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对《文明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

                 (草案)》(以下简称《文明条例(草案)》)进行了                            8 月 23 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七次法制
                  审议。组成人员对《文明条例(草案)》提出了                         委员会会议,对《文明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
                  很好的修改意见,并同意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                          审议,提出了《文明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
                  会提出的初步审议意见。                                   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市委对我市                             1. 按照市委部署,尽早将我市创建成为全
                  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关                          国文明城市已经成为上下共识的目标,因此,

                  于加强党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                          为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展
                  求,将《文明条例(草案)》上报市委常委会研究                        开,需要以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分工
                  审议。为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                           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为抓手。明确以市
                  性,确保其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法制委                          县两级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统筹全市的文明
                  员会将《文明条例(草案)》上网征求广大市民                         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
                  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将《文明条例(草案)》                        解决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作为本条例重
                  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之                          要原则之一,二审当中将上述内容在草案第一

                  后,法制委先后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论证会、                         章总则的第四条予以了完整的规定。
                  修改会,分别听取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                                2. 为了具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
                  员,省、市人大代表及省人大法制委、市委办公                         法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在草案第十条规
                  厅、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                          定:“支持与保护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
                  作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地                          义勇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

                  方立法专家库专家对《文明条例(草案)》的修                         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
                  改意见。                                          彰、奖励并给予相关保障待遇;有关部门和单
                      根据市委审查提出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                         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
                  反馈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分别组织市政府                          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法制办、市文明办有关人员,并邀请省人大常                               3. 为在本条例中凸显立法的时代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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