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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年8月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8月29日在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报告人: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兰 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有关领
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常 导,在充分研究和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委会组成人员对《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 对《轨道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认真修改。
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轨道条例(修订草 8 月 23 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七次法制
案)》)进行了审议。组成人员对《轨道条例(修 委员会会议,对《轨道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
订草案)》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并同意市人 统一审议,提出了《轨道条例(修订草案修改
大城环委提出的初步审议意见。 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市委对我市 1.本条例一审时,为强化行业监管中的
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关 服务职能,对条例名称作了修改,删除了条例
于加强党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 名称中的“管理”二字。二审审议中,从本条例
求,将《轨道条例(修订草案)》上报市委常委会 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仍然是侧重于加强管
研究审议。为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 理、保障安全的角度考虑,综合各方面意见后
科学性,确保其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法 将本条例名称恢复为《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
制委员会将《轨道条例(修订草案)》上网征求 理条例》。
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将《轨道条 2.为落实我市轨道交通综合管理协调机
例(修订草案)》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制的建立与完善,在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征求意见。之后,法制委先后组织召开征求意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
见会、论证会、修改会,分别听取部分市人大常 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
委会组成人员,省、市人大代表及省人大法制 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车站周边综合治理和突发
委、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 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市人 3.城市轨道交通必须确保安全,公安部
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库专家对《轨道条例 门责任重大,在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当中增加了
(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秩
根据市委审查提出的意见以及各方面反 序,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反恐防范和安全检查工
馈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分别组织市政府法制 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授予城市轨道交通建
办、市交通运输局、轨道公司有关人员,并邀请 设经营单位相应的监督管理职权,在草案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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