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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8年8月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8月29日在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报告人: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兰                                       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有关领
                      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常                        导,在充分研究和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委会组成人员对《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                          对《轨道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认真修改。
                  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轨道条例(修订草                             8 月 23 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七次法制

                  案)》)进行了审议。组成人员对《轨道条例(修                        委员会会议,对《轨道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
                  订草案)》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并同意市人                         统一审议,提出了《轨道条例(修订草案修改
                  大城环委提出的初步审议意见。                                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市委对我市                             1.本条例一审时,为强化行业监管中的
                  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关                          服务职能,对条例名称作了修改,删除了条例
                  于加强党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                          名称中的“管理”二字。二审审议中,从本条例

                  求,将《轨道条例(修订草案)》上报市委常委会                        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仍然是侧重于加强管
                  研究审议。为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                           理、保障安全的角度考虑,综合各方面意见后
                  科学性,确保其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法                          将本条例名称恢复为《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
                  制委员会将《轨道条例(修订草案)》上网征求                         理条例》。
                  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将《轨道条                               2.为落实我市轨道交通综合管理协调机
                  例(修订草案)》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制的建立与完善,在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征求意见。之后,法制委先后组织召开征求意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

                  见会、论证会、修改会,分别听取部分市人大常                         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
                  委会组成人员,省、市人大代表及省人大法制                          道交通保护区管理、车站周边综合治理和突发
                  委、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                         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市人                               3.城市轨道交通必须确保安全,公安部
                  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专家库专家对《轨道条例                           门责任重大,在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当中增加了

                 (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市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秩
                      根据市委审查提出的意见以及各方面反                         序,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反恐防范和安全检查工
                  馈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分别组织市政府法制                          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授予城市轨道交通建
                  办、市交通运输局、轨道公司有关人员,并邀请                         设经营单位相应的监督管理职权,在草案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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