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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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10月

                  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委会办公厅以文件形式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常委会                   处理。被评议工作涉及到垂直管理部门的,应
                  会议期间开展集中评议工作。会议由常委会                           将评议意见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主要议程如下:                                  第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应按照交办的评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项工                         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5

                  作报告;                                          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方案,3个
                     (二)听取评议调查组主要负责人调查报                         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整改情况报
                  告;                                            告。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发言;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

                     (四)满意度表决;                                  定将整改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
                     (五)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者再次进行满意度表决。如满意、基本满意票
                      第十二条       对被评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                  低于60%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组成人员以无记名形式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                          或者报经市委研究同意后,对被评议单位的主
                  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                           要负责人启动免职、撤职程序。
                  场公布。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票超过 60%为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
                  过,低于 60%为不满意。评议结果由市人大常                        作报告和调查报告、评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

                  委会报告市委。                                       果及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                   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
                  评议单位提出的意见,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                          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定后形成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由市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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