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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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10月
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委会办公厅以文件形式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常委会 处理。被评议工作涉及到垂直管理部门的,应
会议期间开展集中评议工作。会议由常委会 将评议意见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主要议程如下: 第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应按照交办的评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项工 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5
作报告; 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方案,3个
(二)听取评议调查组主要负责人调查报 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整改情况报
告; 告。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发言;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
(四)满意度表决; 定将整改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
(五)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者再次进行满意度表决。如满意、基本满意票
第十二条 对被评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 低于60%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
组成人员以无记名形式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 或者报经市委研究同意后,对被评议单位的主
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 要负责人启动免职、撤职程序。
场公布。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票超过 60%为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
过,低于 60%为不满意。评议结果由市人大常 作报告和调查报告、评议意见、满意度测评结
委会报告市委。 果及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 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
评议单位提出的意见,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 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定后形成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由市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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