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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4月
救助标准。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4月 决、裁定专项行动以来,依法判处拒执犯罪案
20日,对16 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114名特 件2件2人,实施司法拘留191件201人;依法制
困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共计发放特困救 裁规避执行行为,加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助金48.6万元。 和财产核查制度的适用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
三、规范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 行行为的生存空间,对恶意诉讼、拒不申报财
针对《审议意见》关于“规范执行工作,加 产、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构债权等行为,依
大执行力度”的建议,昆明中院党组从六个方 法加大制裁力度;切实防范消极执行行为,执
面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切实把执行权力关进 行程序一经启动,要求执行人员依职权主动调
制度笼子。一是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和节 查财产,迅速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点控制,全部执行案件统一录入执行案件流程 等措施,及时组织执行款物的分配,及时清偿
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执行案件的每个环节都在 债权,严禁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等执
系统中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督。严格 行失范行为;认真治理干预执行行为,对非法
实施执行日志制度,为执行人员配置执法记录 干预执行的行为,严格按照《昆明市中级人民
仪,对执行人员外出执法办案的活动进行全程 法院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
记录,特别重大的执行活动实况可实时传回执 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行指挥中心。二是注重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切 的实施办法(试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内
实提高执行效率。将解决“执行难”的重点放 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
在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 行)》进行登记和处理,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
的情况上,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 查。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
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自2016年3月2日 的规定》、《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
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清理无财产可供执 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严令禁止法院内部
行案件活动,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暂不具 人员违反规定就个案打招呼、说情、打听情况,
备执行条件的,及时终结或中止执行,健全此 违者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健全执行款
类执行案件的退出和恢复机制,实现无财产可 物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行案款发放合议制
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的自动衔接; 和局长审批制,承办人先报合议庭合议,合议
集中精力办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综合运用 庭同意发放案款后再填写制式案款发放报告,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 并携卷宗进行汇报,局长审批签字后,由中院
制高消费、联合信用惩戒等威慑机制,提高案 财务部门对照案款入账单据进行发放,保证案
件的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切实保障 款发放准确无误;执行案款统一交由院财务部
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15 年 10 月 30 日至 门统一管理,执行人员不直接接触案件款物,
2016年4月20日,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 执行到案的案款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发还申请
26304 件 ,执 结 11892 件 ,收 结 案 同 比 上 升 人。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执行局不
69.76%和 49.92%,执结标的额 137.8 亿元;其 设任何案件款专用账户,有效防范腐败现象发
中,中级法院受理3718件,执结1169件,收结案 生;根据最高法院的部署,积极开展执行案款
同比上升 51.88%和 28.46%,执结标的额 118.7 专项清理活动,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经
亿元。三是认真开展“打击拒执罪、反规避执 收取但尚未发放的执行案款,开展集中清理,
行、反消极执行、反干预执行”专项活动。严厉 逐笔逐案建立执行案款台帐,能发放的案款及
打击拒执罪,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和检察机关的 时发放,对不能发放的案款进一步规范管理,
协调,自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 实现执行案款流转与发放的透明高效。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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