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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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4月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


                           李路琼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

                                                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6年4月27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会议,审议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                          法〉办法》的规定,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李路琼                           议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李
                  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路琼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确认,并决定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路琼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


                                     李路琼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 2016 年 4                    三十七次会议确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
                  月13日听取并研究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关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于提请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昆明市第十                           大会代表法》的规定,请本次会议决定:李路琼
                  三届人大代表李路琼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请予审议。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决定许                                              2016年4月25日
                  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李路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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