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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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4月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
李路琼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
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6年4月27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会议,审议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 法〉办法》的规定,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李路琼 议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李
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路琼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确认,并决定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路琼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
李路琼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采取强制措施,现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 2016 年 4 三十七次会议确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
月13日听取并研究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关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于提请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昆明市第十 大会代表法》的规定,请本次会议决定:李路琼
三届人大代表李路琼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请予审议。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决定许 2016年4月25日
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李路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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