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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5年12月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5年11月24日在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润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法制委员会对《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5 年 10 月 29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 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条例明确了政府及相关
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昆明市残 职能部门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职责,规定了残疾
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11 月 3 人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生
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 活等方面享有的特殊权益,着力解决残疾人最
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合 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针对性和可
法性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操作性较强。条例符合相关上位法精神,与相
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关爱和照顾 关法律、法规不抵触。
残疾人是现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 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
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昆明市残 了汇报,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
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有 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 2016 年 1
所提高,但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 月1日起施行。
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残疾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审查。
人事业发展,具有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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