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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5年12月
一规划,整合资源,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 第十一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在取得相
收费减免、购买社会服务等措施,扶持社会力 关经营证照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
量举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 定给予创业扶持金,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复、托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
鼓励社会各界为残疾人事业捐献资金或 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
者实物、免费为残疾人传授技术技能;鼓励社 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比例安置残疾
会组织和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级残 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
疾人联合会应当为社会捐助和服务提供协助。 就业保障金。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国家规 第十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
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 有企业招录(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残疾人
医疗保险范围。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 就业安置规定,在残疾人中依照公开、公平、公
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经户籍所在地县 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招录(聘)符合岗位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后,由人民政府民 要求的残疾人。
政行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 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
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提供基本药物维持治 人就业的工作岗位,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职
疗。 业介绍;建立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开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 对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的监督
政部门对高中阶段的残疾人实行免费教育;对 检查。
接收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的机构给予 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级各类就业服务
资助。 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能够适应学校学习、生 推荐,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残疾
活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因为健康原因 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不能随班就读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 鼓励民办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或 供职业培训和岗位推荐。
者普通学校设立的特殊教育班就读;不能到学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成
校接受义务教育,但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户 年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应
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当组织开展送教服务。 对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由市、县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 (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护理补贴。
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 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由市、县(市、区)人
庭学生的助学机制,根据不同的教育阶段提供 民政府给予生活补贴。
相应的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住宿费等 对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事故导
相关费用,并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 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
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府民政行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录取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可以凭 第十六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
录取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联 老保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参保
合会申请助学补助。 缴费档次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完成国家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习的残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
疾人,凭毕业证书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给予
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一次性奖励。 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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