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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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5年12月
● 地方性法规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5号)
《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于2015年10月29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2 日
昆明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5年10月29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 执法工作,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
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息共享平台。
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从事残疾人工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不低于村(居)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权益 民委员会其他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
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残 共和国残疾人证》依法享受优惠待遇。
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只能本人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 用,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涂改。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 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自尊自强、
(居)民委员会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自爱自立。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 对残疾人负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的
共同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受政府委 人,应当履行义务,照顾残疾人的日常生活,维
托,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协 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助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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