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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4 年 4 月
机制,监测相关知识产权发展态势,避免 项目、资金、奖励的;
和预防知识产权纠纷、争端的发生。 (四)拒不执行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
第三十四条 各类展会的举办方和参 定和司法裁决的。
展商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配合知识产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
第三十五条 从事商品流通领域经营 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知识产权奖励的,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建立知识产权标记 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处以 2000 元以上 1
商品的进货、销售登记制度,查验涉及知 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
识产权商品的证明文件,并配合知识产权 取政府资助资金的,由立项审批部门收回
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 资助资金,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第三十六条 广告和印刷经营者在接 款。
受含有知识产权内容的业务时,应当查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各类
委托者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对不能 展 会 活 动 中 , 参 展 方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提 供 或 者 提 供 不 全 的 , 不 得 为 其 提 供 服 的 , 由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撤
务。广告和印刷经营者应当配合知识产权 展,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投标
第 三 十 七 条 投 标 人 参 与 招 投 标 活 人 在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标
动,应当向招标人书面承诺其提供的产品 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
和服务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 投标资格。
形之一的,自确定之日起三年内,凡申请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资助项目、申报政府奖励、参与政府 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项目招标和本行政区域有关展会活动的, 舞弊的,或者泄露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侵犯当事人合法
展会组织者不予受理: 权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
(一)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且后果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14 年 10 月
(三)以虚假知识产权材料骗取政府 1 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
的 决 议
(2014 年 3 月 28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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