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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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5年12月
规范的内容予以删除,即:将第十条原第二款、 条,修改为:“对报告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的
第四款,第十五条原第五项,原第二十一条,原 单位和个人,由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经营者
第三十条第二款,原第三十二条,原第三十九 予以表彰奖励。”
条,原第四十二条,原第四十五条,原第五十二 8.为使条例中有关用语表述更加准确,
条,原第五十三条予以删除。 将原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即:“本条
4.为使表述更加简练,将第十七条第三 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燃气设施,是燃气
项和第五项合并,修改为:“向社会公布业务流 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
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24小时服务、抢 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
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 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
社会监督。” 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
5.为使表述更加清晰,将第十九条第五 施等。(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
项中的第一句话“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 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
燃气、燃气器具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在钢瓶 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
之间相互倒灌燃气”新增为一项,修改为第六 器具。”
项,即:“瓶装燃气供应站内不得经营与燃气、 9.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体现法
燃气器具无关的其他商品,不得在气瓶之间相 规的延续性,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将原
互倒灌燃气。” 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即:“本条例
6.为使条例更具有操作性,并按照国务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 年 11 月 25 日昆
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燃气管理部门应 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 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
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在原第二十九条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
增设一款,即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燃气 准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 此外,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立法技术规范的
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要求,还对一些文字和标点符号作了修改。因
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印发组成人员,这
7.原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 里就不再说明。
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应当立即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
报告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消防 稿)》已较为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作进一步审议
等部门。”的规定,增加了相对人的义务,故将 修改后予以通过。
原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删除;为使逻辑紧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当
密,将原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新增为第三十五 否,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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