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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年10月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修改情况的说明(书面)
——2019年10月30日在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90 日内违法行为人仍
2019 年 7 月 4 日,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 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
常委会呈报了关于批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 管理机构可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
管理条例》的报告。7月 2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 理;所得款项除抵交罚款等相关费用外,剩余
工委提出了删除第四十一条的修改意见。 款项返还当事人,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的,剩
经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接研 余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被扣押车
究,对条例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经市人大常 辆属于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移送
委会第六十四次主任会研究同意。具体修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修改为:
内容如下: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扣押
1.将第五条中的“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 车辆后,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
管部门”、第四十一条中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定;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依法处理完
2.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客运出租汽车管 毕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扣
理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扣押车辆后,应当在 30 押车辆。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公告发布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 90 日内仍不履行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
得超过 30日。依法处理完毕的,客运出租汽车 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理;被扣押车
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返还扣押车辆。无法查明 辆属于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移送
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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