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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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9年10月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修改情况的说明(书面)




                    ——2019年10月30日在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90 日内违法行为人仍
                      2019 年 7 月 4 日,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                  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客运出租汽车
                  常委会呈报了关于批准《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                           管理机构可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
                  管理条例》的报告。7月 2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                        理;所得款项除抵交罚款等相关费用外,剩余

                  工委提出了删除第四十一条的修改意见。                             款项返还当事人,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的,剩
                      经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接研                         余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被扣押车
                  究,对条例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经市人大常                           辆属于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移送
                  委会第六十四次主任会研究同意。具体修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修改为:

                  内容如下: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扣押
                      1.将第五条中的“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                         车辆后,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
                  管部门”、第四十一条中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定;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依法处理完
                      2.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客运出租汽车管                        毕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扣

                  理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扣押车辆后,应当在 30                         押车辆。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公告发布
                  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                           90 日内仍不履行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
                  得超过 30日。依法处理完毕的,客运出租汽车                         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理;被扣押车
                  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返还扣押车辆。无法查明                            辆属于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移送

                  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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