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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年6月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办法
(修订)
(2015年10月29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相对应,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及评价;
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监 (二)结合整改工作完善制度情况;
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 (三)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和整改详细清单;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四)尚未整改的事项及原因;
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五)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和时限;
工作监督,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市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审计机关主要负责 第六条 市审计机关应在常委会会议召
人,所作的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开的 20 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
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 整改情况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
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的监督。 会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市级 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市政府应当在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 10日前,将审计工作
告后,于每年 12月听取并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 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市人大
改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市审 常委会办公室。
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情况;特殊情况需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审计工作
调整报告时限的,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
同意。 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四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反 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对报告作出评价,提出整改
映审计查出的问题,着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 要求。
面提出审计建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
第五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 告后,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查出问题
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清单,结合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确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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