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履职规定
(2017年4月17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8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带头维护宪法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模范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熟悉并掌握履行职务所必备的人大业务知识和经济、社会等知识,加强调查研究,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带头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带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进代表工作站(室)开展活动,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安排的履职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保障。
第九条 召开常委会会议时,除因病住院、省外出差、出国出境、参加中央和省、市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等情形外,组成人员一般不得请假。请假应当提供书面假条,并经常委会主任同意。
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会议全部议程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并通过一定的形式通报。届末,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积极围绕常委会相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提前收到的会议材料,结合前期调查研究的情况,为出席会议审议议题做好发言准备。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应从大局出发,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发言,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负责参与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干预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经济活动等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一)一年内无故缺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或委托负责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无故缺席的;
(二)一年内常委会会议全程请假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未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的,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或委托负责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约谈后下一年仍未参加的;
(四)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