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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31 15:26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暂行办法

(2016年10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3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九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督促政府规范预算编制、加强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在预算审查前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市级预算工作提出意见。

第三条 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四)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预算编制是否按功能分类、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末级;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六)部门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七)项目支出预算是否有政策依据支撑,是否突出重点、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具体,预算安排是否细化到具体项目;

(八)预算管理是否规范,结余结转规模是否适当,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实施预算的措施是否可行;

(九)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参与发表意见的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应当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其中基层人大代表和社会群众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五条 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时间,应当安排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草案初稿形成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在听取意见和建议前将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初稿、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草案初稿等文件资料,报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七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通过以下方式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对预算的意见及建议:

(一)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预算执行及预算编制调研工作,提出相关意见。

(二)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听取各行业和相关群体代表对预算工作的意见;

(三)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听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汇报,提出相关意见。

(四)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听取市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相关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汇总,纳入预算草案研究意见和初步审查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程序,交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针对部门预算提出的意见,交由市级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市级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对预算工作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研究处理情况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在预算初步研究和审查时,应当充分吸收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和预算工作提出的合理意见及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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