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公示
《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7-07 15:41

《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规定(草案)》。为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做好条例的修改和统一审议工作,现将条例草案上网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于2023年8月1日(星期二)前提出修改意见。书面意见请寄送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9号楼

邮   编:650500

联系电话:63166988(传真)

邮   箱:kmsrdfzw@126.com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规定

(草 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红嘴鸥的保护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规范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倡导文明观鸥、科学喂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观赏红嘴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观赏红嘴鸥时,倡导鼓励下列行为:

(一)遵守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尊重红嘴鸥的自然习性,与红嘴鸥保持适当观赏距离,避免直接接触;

(三)文明拍摄红嘴鸥,避免干扰红嘴鸥的自然活动;

(四)投喂红嘴鸥时,应当遵守科学、规范的要求,倡导在陆地区域投喂符合标准的鸥粮,避免造成水体污染;

(五)对不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发现受伤、生病的红嘴鸥,及时报告或者送交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第四条 观赏红嘴鸥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侵扰、追逐、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

(二)在红嘴鸥聚集地,燃放烟花爆竹、擅自放飞无人机等惊扰红嘴鸥的行为;

(三)非法猎捕红嘴鸥。

第五条 故意侵扰、追逐、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观赏区域设置举报点并公布举报、救助电话。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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