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昆明市级行政中心举行。公布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条例》自修订于2012年施行以来,对促进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推动历史文化传承与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城乡建设的快速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出现了保护与发展矛盾凸显、保护对象不全、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有必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相关规定变化情况对《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本次修订,以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品牌为基点,从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总结昆明立法经验和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注重与上位法和国家标准的承接,重点在明晰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职责、拓展保护对象、建立预先保护机制、落实保护经费、强化保护名录制度管理、保护与利用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为做好《条例》修订的各项工作,昆明市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为顾问,副市长高中建为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等单位为成员的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班子。起草班子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广泛调研,吸收总结了《条例》自2012年修订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多次征求省、市(县、区)相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市民群众的意见,并在人大论证、政协协商和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字斟句酌,数易其稿。《条例》立法思路清晰、结构合理、内容全面,符合昆明实际,突出了地方特色,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