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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改居”社区工作的建议
[作者:发布时间:2017-03-22 17:04来源: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村改居”社区是我国现行城乡二元体制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应运而生的。所谓“村改居”是指农村地区建制实施“农转非”,农民的农业户籍转变为非农业户籍,将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改变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改居”是城市化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社区模式,这种社区模式需要新的社区治理方式,虽然已经披上了一层城市的外衣,但是不同于城市社区居民治理的模式。“村改居”社区在职责上服务于城市边缘的农村,但其管理体制、经济结构和生活文化需求等方面发展到了城镇的水平。目前正面临着既服务于农村又要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双重压力。

目前,“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在运行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一是管理职能定位不明确。目前村改居社区的运作模式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据,其运行机制、思维观念、工作重点、工作方法等仍停留在原村委会管理方式,社区职责不清,功能模糊,社区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混乱,村不像村,社区不像社区。二是社区自治能力不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村改居社区工作人员主要由原村委会班子简单组合而成,管理工作主要依靠传统方法,创新不足,社区居民参与不足,发展动力不强。三是政府应承担的职责依然落在社区身上。按照城市社区管理模式,“村改居”后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卫生、绿化、水电等应纳入市政管理统一范畴,经费应由政府参与解决,然而目前管理经费还是由社区自行承担。四是“村改居”后社区干部待遇未按城市社区干部标准执行,工作人员未按城市社区配备,导致社区服务功能欠缺。

基于上述存在问题,建议:以“村改居”社区居委会为管理主体,采用科学的手段,对辖区范围内实施的有效组织管理。一是逐步推进“村改居”社区居委会职能的转变。“村改居”社区居委会要把一般的社会管理职能和经济管理职能区分开来,减少经济功能,增强管理、服务、教育等其他功能,提供更多的社区公共服务。二是提供社区管理经费保障。政府应承担起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最终达到“财政为主、村(居)财补充”。按照城市管理办法,强化管理措施,增加投入,由政府负责市政建设、治安管理、消防等社会事务,逐步达到中心城区的管理要求。三是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村改居”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及其他组织的职数配备、工作成员生活补贴待遇等,应按照城市社区来配备;开展社区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教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村改居”干部社区工作人员意识,确保“村改居”后的社区工作者能按新要求、新标准正常开展工作。四是建立健全“村改居”社区向城市社区转变过程中的管理机制,给予“村改居”社区管理工作在程序上的指导。建立一套具有衔接功能的基层社区自治法规体系,以此来协调在村民向居民的过渡中出现的适用法律的相互冲突,以及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保障由村民自治向居民自治的有序过渡,推动“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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