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代表团 张洁
自2013年云南省政府实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医疗救治救助工作以来,昆明市及各县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救治救助各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如下问题:
1、实施救治救助的定点医疗单位范围局限,患者只能在医保部门指定的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否则不能享受救助,并且每次门诊开药量不能超过两周用量.而昆明市十四县区大部分患者家庭地址距离这六家医院比较远,重精患者自理能力较差,路途往返非常不便,患者享受救助的成本太大,难以负担.
2、救助标准过低,住院补助时间过短,而治疗期的患者费用高昂自费比例过高,部分贫困患者仍然得不到及时治疗.
如:某女子是“双向情感性障碍”患者,2015年8月至10月两次发病住院45天,住院费20298.32元,个人承担部分5035.27元;出院后60天内(每天用药量:奥氮平5粒,单价23.84元,药费119元,加其它5种药费26元,共计145元/天)需用医药费8,700元;后三个月内(每天用药量:奥氮平3粒,单价23.84元,药费71.5元,加其它4种药费21元,共计92元/天)90天需用医药费8,327元;其余5个多月内为正常日用药量也要43.5元/天, 需用医药费7,177元。患者一年开支的医药费29239元。而她一年医保加慢性病救助也不到6000元。
按文件规定患者住院治疗可以享受一个月,最多延长至45天的住院补助,目前住院补助根据医院级分别为三级医院7500元;二级医院6500元;一级医院5500元,而一般情况下,精神疾病发病期需要的住院时间为3个月,再加上住院期间生活费一个月需缴纳1050-1250元,贫困患者难以承受高昂的住院治疗费用。
3、是办理门诊补助程序复杂,据了解区医保系统无法查询办理情况,需患者到定点医院、医保中心、疾控中心相关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和办理相关手续,程序繁琐。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中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简化办证流程和方式,认真执行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民政厅联文下发《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居民尿毒症与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求助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医保报销救助,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患者知晓救助政策,及时享受救助实惠.
2、2015年,昆明市各县区县级综合医院均按要求开设了精神病专科门诊,请昆明市人社局进一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及数量,同时允许患者就近选定两家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就近就医,减少患者额外负担.
3、请示人社局牵头加强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办法和措施,及时调整提高重精患者医保报销救助标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4、大部分重精患者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家庭因病返贫现象比比皆是,成为社会极为不稳定因素,请昆明市民政部门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及时开展重精患者生存状况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生活困难的精神病患者给予长期及时的生活救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