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管理的建议
[作者:发布时间:2015-01-20 14:14来源:大会秘书处]

晋宁代表团 戚永宏 盘龙代表团 赵涤群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分别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接受劳务人员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近年来,由于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把关不严,造成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泛化,劳务派遣逐渐演变成了一种主要的用工形式,并滋生出大量问题。

从人社部门对31家劳务派遣单位和60家用工单位及涉及的6078名被派遣劳动者的抽查来看,劳务派遣单位准入管理、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维护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1、 针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管理滞后,市场准入控制严格程度低。目前劳务派遣单位实际资质良莠不齐,一部分单位不具备承担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能力,甚至存在一些“夫妻店”。这样的状况为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2、 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只派遣不管理的问题。一些劳务派遣单位找来劳务人员即派到用工单位,不加强管理,不签订劳动合同,只顾赚取中间费,形同职业介绍,造成了严重的劳动关系混乱。

3、 社会保险落实不到位。社会保险关系到职工就业后的“生、老、病、伤”,不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在劳务派遣中大量存在,这一情况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

4、 经济利益上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比如一些垄断行业,做同样的工作,收入却差着好几倍,有的劳务派遣人员甚至是正式工的师傅,但由于身份不同,收入也出现了倒挂现象,这在收入分配上是极其不合理的。

5、 其他待遇方面。劳务派遣人员得不到正常的职业培训,更缺乏正常的职业发展和晋升,福利方面和正式工相比更是微薄,这更加加大了劳务人员的弱势程度,客观上造成不同群体职工的对立,影响了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同时建立了限定劳务派遣范围、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等制度。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工伤认定主体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是采取限制态势的,对被派遣职工的保护是严格的,因此,从执行的角度必须对劳务派遣用工占比超标的用工单位,逐步规范其用工行为,引导其采取直接用工方式,逐步减少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改变部分企业为获取“廉价劳动力”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义务,违规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的行为。

为此,特建议:

1、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规范用工行为。认真贯彻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内实施,严格执行劳动标准,严格实行同工同酬,发现违法问题应依法严处,防止劳务派遣职工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发生。

2、 严格劳务派遣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大日常管理力度,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依法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依规用工。

3、 建立健全加强劳务派遣监管的长效机制。要按照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依法规范管理与加强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备案制度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报告制度等长效机制,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

4、 结合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规定,结合昆明实际情况,细化和补充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弥补劳务派遣管理上的制度缺陷,处理好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源头上规范和健全劳务派遣制度。

5、 发挥工会作用,保障民主权利。要创新方式方法,加大组建工会工作力度,把广大劳务派遣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建立派遣工代表分团或小组,让其代表派遣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切实维护好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政治、劳动经济等切身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健康有序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把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立法思想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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