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代表团 李自金
2010年,在省市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 我市第一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嵩明累计参保21.76万人,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6万人的362.72%,完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目标任务13.2万人的164.82%,适龄参保缴费率达98.27%。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较好评价,试点经验和亮点工作在全省其他县区得到推广。在参保的21.76万人中,其中1319名重度残疾人(年龄在16-59周岁的农村一二级残疾人,即适龄参保农村重度残疾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9〕193号)文件关于“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精神,由省财政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实现了100%参保。
2011年,我市新农保第一批试点续保工作即将推进,第二批试点工作也将启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好农村弱势群体无力参保而被排斥在新农保保障范围之外的问题,切实防止出现“保富不保贫”的现象,全面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发展。根据云政发〔2009〕193号文件关于“对农村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所需资金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的精神,就农村除重度残疾人外的其他缴费困难群体缴费补助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农村三、四级残疾人。农村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或劳动力转移,三、四级残疾人无论是在农业生产还是劳动力转移方面均受到较大制约,造成很多家庭劳动力薄弱或丧失劳动力,最终致使生活困难。据相关部门初步统计,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县嵩明有三级残疾人2933人,其中年满60周岁以上已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有1081人(不需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现有适龄参保三级残疾人1852人。
2.农村低保人员。农村低保人员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因病、因残削弱或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因家庭困难不能参加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三是其他原因致使的少数特殊困难户。低保人员形成的原因致使他们成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在新农保试点缴费和续费工作中也成了困难群体。当前,嵩明县农村低保人员6170人,其中还涵盖了大量残疾人。
据估算,嵩明县三、四级残疾人和农村低保人员(不重复计算)不超过10000人,市、县两级分别按照每人每年最低100元缴费档次的50%为他们逐年代缴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来计算,两级财政每年分别承担费用不超过50万元。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深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全社会老人“老有所养”和“安享晚年”的目标,在新农保缴费困难群体缴费工作中,建议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最低100元缴费档次的50%为农村适龄三、四级残疾人员和农村低保人员逐年代缴新农保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