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推进昆明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推动现代新昆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作如下决议:
一、切实增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昆明市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对建设现代新昆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现代新昆明建设的迫切需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和社会性的工作,需要各方力量共同推动。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创新思路,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突出重点,坚持高标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加强信用道德建设。在全市范围内有效地开展信用建设舆论宣传、信用道德教育和信用知识普及活动,倡导重信用、守承诺的价值取向,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形成守信荣、失信耻、无信忧的社会氛围。
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建立政府信用数据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强化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阳光政务;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责任制度和行政失信行为追究制度,严格监督、严格考核、严格问责,全面提升政府决策信用、执行信用、监督信用、服务信用和商务信用。
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系统、服务系统,使信用管理涵盖企业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领域,不断提高企业信用度,使企业以诚信立业。
加强个人信用建设。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充分整合工商、金融、税务、国土、房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等相关部门拥有的个人信用数据,加强个人信用征信和个人信用监管,引导个人重信用、守承诺,提升社会诚信度。
三、加快信用制度和法规建设
结合本市发展实际,探索建立健全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组成的结构协调、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的信用制度体系,营造保护权益、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制度框架,使信息收集、信息公开、信用管理、信用服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通过建立信用评价和奖惩制度,尽快完善行政性惩戒机制,形成市场性惩戒机制,健全社会性惩戒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鼓励诚信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经济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自觉选择诚信行为。
四、加快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提供信用信息,提高整体服务能力;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积极推进信用产品的使用,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指导和规范,依法向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政府部门在执法及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者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支持联合征信机构和其他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加强社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加大对各种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严格依法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披露,强化对信用服务质量、信用服务从业人员和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督,防止和查处非法采集、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保证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保证政府政务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加强对各行业协会建立内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的工作指导,形成行业内部的信用建设自我约束机制。建立政府专门网站和市级信用建设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归集和有序发布与信用监管相关的信息。
六、强化组织领导,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的精神,按照本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规划、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共同落实相关工作。各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要把信用管理和服务等各类社会诚信活动渗透到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社会活动中,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类企业要把提高自身信用、防范信用风险、诚实守信经营,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从事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要带头恪守“公平、公正、中立、诚信”的原则,努力培育市场信用环境。广大市民要珍惜和维护个人信誉,为全社会诚信度的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