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国土资源管理,全面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和规范土地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市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对于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要认真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国土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有效供给,全力做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确保新昆明建设顺利推进。
二、依法开展清理整顿。要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确定的用地性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土地使用必须符合规划,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的清理整顿和土地的出让转让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确保对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圈而不用的行为得到纠正,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坚决执行经营性土地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的规定。
四、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社会动员、矛盾排查和纠纷调处工作,注重政策宣传和引导、指导、疏导,使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和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各项工作稳定、健康、全面展开。
五、以土地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和规范建设用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管理。增强全社会的土地管理法制意识,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得到更进一步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