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范高污染禁燃管理,保护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对于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市人民政府要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做好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市人民政府要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和实施方案,分阶段稳步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各项目标的实现。
三、相关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决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