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马幼宁副院长代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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