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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大监督是实现民主执政的重要方面
作者:云南省鹤庆县人大常委会 刘秀根 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点击数:

一、全面准确地把握民主执政的科学内涵

    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民主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本质要求。民主执政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就对民主执政的内涵作出了新的科学的阐释,指明了我们党执政的目的和本质、执政的基础和途径、执政的保证和必然选择。作为一种政治行为,民主执政的内涵包含了四个基本的方面:

    1、民主执政的制度基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执政实践中,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不断坚持和完善各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性质和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为实现民主执政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民主执政的方式是靠人民执政。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民主执政的根本问题,就是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实现从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向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转变,也就是说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要充分依靠人民执政,在具体的执政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管理权、决定权、监督权,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在我国,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重要载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如果离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在执政过程中就会失去制度支撑。因此,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最重要的是要不断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始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不断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对于实现民主执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民主执政的目的和本质是一切为了人民。民主执政的目的指的是执政党权力运行的目标取向,也就是党执政的根本价值追求,它是由执政的根本目的和一系列阶段性的目标所组成。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党根据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依据党和国家一个时期的总任务,确立阶段性的执政目标。但不论任何发展阶段,尽管具体的目标有所不同,我们党始终如一坚持的执政目标都是围绕维护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历史的经验也充分证明,什么时候党坚持执政为民,党的事业就会兴旺发达,什么时候背离了民主执政,党的事业就会遭到了挫折,始终坚持民主执政,执政为民,既是我们党的一条重要执政经验,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本质要求,为人民执政使党的根本宗旨在执政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和集中的体现,也体现了民主执政的核心和本质。

    4、民主执政绩效评价的重要标准是人民满意不满意。执政绩效指的是执政方式所产生的效果。执政绩效有正负之分,只有民主认同的执政绩效才是正向的执政绩效,反之,则是负向的执政绩效。执政绩效的民主认同,是指人民群众参与执政党的执政绩效评价,并因此而产生的心理认同,认同程度不仅与执政的经济绩效有关,最根本的是取决于人民群众对民主制度的认同,对“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程度的自我体认,执政绩效的民主认同是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和追加条件。执政党的执政绩效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来评价,但最主要、最重要、最有资格作出评价的是人民群众。这就要求执政党要建立起能使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的执政绩效评价体系,并真正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的标准。

    二、人大行使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根本上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而其它国家机关决不能脱离或是违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又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我国国家机构设置和活动的根本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又体现了国家的权力意志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虽然有各种形式的监督,但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的结果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被监督者对它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这种监督具有不可侵犯性,如果动摇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就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力是直接来自于人民的,“一府两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那种把对人民负责和对党负责对立起来,认为只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就行了,而不必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的认识是十分错误的。诚然,我们的党和政权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接受党的监督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但这毕竟是两个范围的问题。在战争年代,我们办事主要依靠政策,建国后,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要从主要依靠政策,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靠法律,通过健全法制,促进严格依法办事。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重视政策,而且要重视法律,特别是要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并发挥它的作用,这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

    由此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对于实现民主执政,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要求我们在人大工作的实践中,一是要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要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化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工作的目标、内容和重点,本着“议大事、抓重点、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把监督工作的基点放在促进严格依法办事上,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上,把监督的落脚点放在推进本地区党的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上,从而确保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里,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确保人民民主权利的充分体现;二是要不断规范和完善人大的监督工作。要在认真总结多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关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加大人大的监督力度,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使人大的监督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三是要把握规律,全面提高监督实效。要全面认识和把握新时期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规律,结合各地实际,正确运用听取和审议报告、检查、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提出问题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各种柔性和刚性的监督形式,适时、适势地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努力做到重大问题敢于监督,突出问题重点监督,热点问题主动监督,疑难问题个案监督,切实提高监督的质量和实效,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使人大的监督效果和所作的决定既符合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又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为实现党提出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出应有的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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