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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相关问题研究与思考
作者: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课题组 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点击数:

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和途径,是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程序性的政治活动。会议质量的高低不仅是检验人大常委会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展示人大常委会集体领导工作水平和衡量组成人员综合素质的重要尺度。因此,开好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行使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

    我们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旨在通过分析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因素,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努力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这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切实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主要因素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优化人员结构,规范工作程序,在提高会议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把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作为改进人大工作、提高监督水平、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不断提高履行职权的能力和水平。总体说来,常委会会议质量年年有提高,届届有进步。特别是近几年来,通过修订和完善各项制度,坚持探索和改进常委会会议组织方式、审议形式和服务机制,推进常委会会议上层次、上水平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审议时间安排不尽合理,重点不够突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也就是说,地方人大常委会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才合法。从调查了解和实践的情况看,由于有些重大问题需要及时审议决定,因此,每年实际需要举行79次常委会会议。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例会基本都是一个模式,即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视察报告等,分组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有的不分组)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情况汇报并决定是否交付表决,联组会议发言(不分组的不举行联组会议发言),全体会议表决的形式。从我市近五年来32次常委会会议的会期、会议议题安排情况来看,会期安排为两天的共有20次,其中议题在10项以上的就有16次;安排一天的有6次,议题也都在5项以上。从会议审议讨论的时间分配情况来看,两天会议审议讨论的时间安排一般为5小时左右,以每次分三个小组13名组成人员一组审议为例,每个组成人员在审议讨论中实际占有的总发言时间仅为23分钟,具体到一个单项议题的审议时间只能是23分钟。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议题多,时间紧,已成为影响会议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 审议准备工作不充分,发言质量不够高。深入调研掌握实情,是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基础。但实践中仍存在着有的组成人员准备不够充分,审议发言质量不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议时间告知太晚。由于会议时间的告知太晚,而常委会组成人员又大多为兼职人员,因此,有的组成人员难以调整参加会议的时间,有时到会人员比例过低。二是会议材料送达不及时。就目前而言,常委会还不能保证每个组成人员都能参与调研,了解会议议题的相关内容,特别是一些立法案的前期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会议审议材料送达组成人员,因有时会议召开的时间确定仓促,材料准备不充分,与会议审议议题相关的议案、报告等材料,不能按时送达组成人员手中,有时甚至是到会才发材料,听完报告、议案说明就分组审议,留给组成人员思考的时间十分有限。三是会前准备发言提纲的不多。据调查了解,在市、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组成人员事前根据会议议题,通过调研或思考准备发言提纲的极少,以致在审议中有的发言主题不突出,想到哪说到哪,就事论事多,系统思考发言少,会议审议缺乏充分的、深入的辩论机制,有的议题只是泛泛而议,组成人员只能草草表态。四是分组审议中组织不严谨,召集人组织、引导、控制分组会议审议的意识不够强,对审议发言中的无关话题不能积极有效地加以控制和引导。

     () 对列席人员参加会议缺乏规范性要求,组织工作不够到位。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于增强常委会审议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审议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对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缺乏规范性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议质量。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列席人员喧宾夺主,挤占了组成人员的发言时间。二是有的政府组成部门列席人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缺乏针对性的解释,有的文过饰非,影响了组成人员行使权力的积极性。三是有的列席人员认为,审议的议题同本部门相关的只是一两项,因而在审议其他与本部门无关的议题时,常常是漠不关心,或者缺席迟到,或者进进出出,有的甚至聊天、打盹,看其他书报,使本应严肃的会议显得松散,影响了会议会风。四是组织工作不够到位。尤其是分组审议中,哪些是政府组成部门的列席人员,哪些是人大代表中的列席人员,哪些是会务工作人员难以分清。

     () 审议意见办理不到位,交办、督办落实不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是经过综合整理后形成的针对某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必须办理、答复。审议意见办理结果是会议质量得以延伸、得以保证的最终体现。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虽然在200211月就制定了《审议意见办法》,但落实的情况并不理想,《监督法》实施前,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报告从未形成、交办、督办过审议意见。从《监督法》施行以来的情况看,审议意见的办理还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审议意见的综合整理、交办督办过程中仍然存在责任不明确,任务不具体,工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存在上述影响会议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组成人员的结构不合理,专职委员所占比例过低,常委会工作缺乏连续性、稳定性。二是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会前调研、会前准备和会议服务等工作制度还不够健全;现行的有些制度坚持得不够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效果。三是常委会会议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发言、审议意见办理等制度还需进一步规范。四是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还不够强,依法履职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权力机关自身对审议意见办理信心不足,有畏难情绪。此外,审议意见办理机关领导认识不到位,依法行政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淡薄,也是影响常委会会议质量的瓶颈。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基本要求

    如何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是自从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就存在的一个老问题,但对地方人大五年一届,每次换届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对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来说,又是一个新课题。衡量常委会会议质量,应当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以此作为分析评价和改进常委会会议质量的依据。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会议主体和会务工作两个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会议审议的主体。会务工作包括会前准备、会中服务和会后反馈。会议主体对会议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会务工作是会议质量的重要保障。高质量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具备相应的基本标准:

    1、坚持政治标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衡量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最根本的政治标准。因此,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会议议题安排;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都要体现“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促进本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体现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遵循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常委会会议要认真贯彻党委的决策,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会议议题和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

    3、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主体,组成人员的素质对会议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组成人员应当是一支具有高素质的队伍。一是组成人员政治素质要高,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履职责任心和群众观念。二是组成人员应是一个年龄结构合理、专业知识全面、工作经历丰富、履职能力较强的群体。三是有严格的会议纪律和要求,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要求,做到会前认真准备,保证按时出席会议,审议发言要有理有据,见解深、观点新、措施实,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科学合理确定会议议题、会期。议题,是人大常委会会议活动的载体,它包含会议的任务和目的。会期,是完成会议任务、会议目的的保证。因此,选好会议议题,是保证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前提。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常委会议题的选择面比较广泛,为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增强审议议题的针对性,必须坚持把人大工作与实现党委的意图和目标任务紧密结合,找准人大工作与党委中心工作的切入点,做到紧贴中心、突出主题,科学合理确定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和会期。

    5、高标准的会务服务。会务服务是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根本保障。会务工作是否细致,服务工作是否到位,对会议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和运作上,一是会前准备工作要细,“一府两院”和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调查报告和议案等,事前调查要深入,总结情况要清楚,提出问题要实事求是,建议要可行,措施要具体。二是会议审议材料送达要及时,会务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组成人员。三是会中服务要到位,根据会议期间组成人员的要求和会议相关内容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和查阅档案 (包括可供会议审议参考的影像资料)。四是审议意见办理要规范,要做好审议意见综合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议意见的交办、督办,确保审议意见的落实,努力实现会议质量和审议效果俱佳。

    三、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具有法律的规定性、程序的合法性、议事的民主性、决策的集体性、结果的社会性等特点,影响极为深远,作用不可小视。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遵循法定人数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原则。常委会会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政务活动的基本方式,监督法的颁布施行,对开好常委会会议、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充分认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地位、作用,认真解决好影响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问题,依法行使好常委会的职权,是宪法和法律对常委会工作的本质要求。

     () 围绕中心、科学确定议题,是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前提

    在确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会议议题安排时,应注意把握“五个关键环节”。一是抓大事、议大事。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议题,在重大、长远和全局性问题上下功夫,在党委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上下功夫,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心的热点问题上下功夫。同时,要随着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工作重点的变化而适时调整,保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既有宏观性,又有针对性,既坚持党委的领导,又与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的全局工作协调一致。二是依法办事。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为依据,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为依据,做到依法行使职权不越位,认真履行职责不擅权。三是民主选题。会议议题确定前,可以有选择地听取和征求人大代表、“一府两院”的意见,也可以从人大信访渠道筛选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或广泛征集市民意见,以提高审议议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少而精、注重实效。为保证会议质量,每次常委会应明确哪些议题是中心议题、重要议题,哪些是一般的、程序性议题,使确定的议题目标明确,既有一定的高度、深度,又切实可行,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会议议题要求认真准备,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重要议题的审议上,力求议深议透。五是突出重点。突出法律监督,把保证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作为审议重点,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根本目的,把听取审议行政、司法机关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和人大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作为重要内容。突出工作监督,把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资源保护等重大问题作为审议重点。突出维护民权民生,把人民群众关心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审议重点。如针对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和反映强烈的就医看病难、子女上学难、法院执行工作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推动“一府两院”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 合理安排会期、保障审议时间,是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保证

    实行固定的、科学规范的会期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常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制度原则上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每个年度常委会会议的次数及间隔;二是每次举行会议的具体时间及各项议程的时间分配。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例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即在每个活动年度内,至少举行6次会议,但对每次会议的会期未作规范。应该说,时间长短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多少、议题数量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也与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习惯有关系。当前,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因此,合理安排会期至关重要。会期短,组成人员来不及思考和研究,审议效果显然不会太好。常委会既然是集体行使职权,其会议必须有相应的时间保障。如果会期太短,尤其是审议地方性法规等重要议题,组成人员来不及认真仔细地研究分析、讨论交换意见和看法,匆匆忙忙地进行审议,或赞成、或反对,自然给大家造成了常委会会议和权力机关无关紧要的错觉,也就可能充当了“橡皮图章”的角色。

    常委会会议会期并非越长越好,关键是要根据议题的多少、审议内容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来确定。如果会议时间过长,它的弊端是增加经费支出、滋生官僚作风,会议显得松散不严肃。法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次数已经有明确规定,关键是如何规范常委会例会的开会程序和会期,解决好民主、效率与任务之间的矛盾。监督法的施行,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任务越来越重,程序也越来越明确、越来越严谨,因此,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尚无程序法,对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对审议一部法规、510项或10项以上的议题需要安排多长的会议时间应当作出相应规范和明确,以便合理安排会期,以足够的时间为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作保障。

    ()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准备,是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基础

    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必须深入扎实搞好调查研究,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常委会每位组成人员对审议的内容掌握准确、详实,在会上的审议发言才有深度,说理才充分,才能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在会前的调查研究与审议准备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在机关服务工作上,为组成人员知情知政创造良好条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出通知,送达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等材料、有关文件或参阅资料,以便组成人员了解情况,结合审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深入思考,准备审议发言提纲。二是在调研内容的选择上,要注意增强针对性。调研工作要围绕会议议题展开,突出重点议题,突出为常委会履行职责服务。三是在调研活动的组织方式上,要注意参与调研人员组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调研组既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也要有机关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因工作人员是做具体工作的,也需要全面了解情况),必要时政府职能部门要派人协助调查。调查可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走访、选点察看、召开基层人大代表和群众座谈会等方式。调研要突出查找问题和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没有参加调研、检查、视察的组成人员,应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将有关情况及时对其通报,让全体组成人员在会前能真实、全面地了解情况。同时,其他组成人员也应结合审议议题和有关要求,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开展会前调查研究,为审议议题作好准备。在组成人员个别调研活动中,人大常委会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等要做好服务工作,组成人员需要查阅有关材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 围绕主题、改进审议方式,是提高会议质量的关键

    审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的话语权的运用,是人大常委会议决事项、形成集体意见和“公共意志”的必经程序。当前审议质量和效力存在的问题,不仅是会议期间某一个程序、某一项制度的问题,它更与人大工作的整个制度联系在一起。规避并解决好组成人员“有话不好说”、“有话不想说”、“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和不敢讲真话、不敢讲实话等问题,让大家的话语更清晰、更真实、更有分量,显然需要对审议制度进行调适。

    常委会作为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议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解决好审议质量和效力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在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直接关系到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形成的质量和审议结果的效力,体现着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议案的审议程序,基本上是采用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和议案说明→分组审议→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情况的汇报→联组会议召集人发言→全体会议表决的形式。审议形式单一,缺乏制度约束,是导致会议审议质量不高、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通过分组审议的方式,可以增加组成人员参与度,提高审议效率,但是,仅靠分组审议、联组会议召集人代表发言来反映审议意见局限性较大,不能充分反映组成人员的意见,不能有效解决分组会上的分歧、各组的不同意见得不到很好的交流,分组审议不能取代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组成人员的讨论发言。因此,为完善审议制度,增强会议效果,一种办法是除程序、内容简单的例会外,应把联组讨论、大会辩论制度作为审议的必经程序。这样做的好处有三点:一是可以交流对议案的不同看法,保证全体组成人员更加全面地考虑相关议案的利弊得失,真正体现常委会决策的全局性;二是可以超越部门的局部利益和某些行业的特殊利益,使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或决定真正反映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可以更好地体现常委会工作的民主性,真正统一认识,保证集体的决策更加科学。另一种办法是增加联组会议发言的人数。在联组会议发言中,除各组召集人的综合发言外,可以安排23名组成人员就本组讨论作个别补充发言,时间为5分钟左右,以达到交流意见、辨明是非、议透事项的目的。增加联组会议的讨论和辩论,或者增加发言的人数,虽然需要一定的时间作保障,但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和提高大会表决的准确性,提升常委会会议的质量。各组召集人要培养和提高主持审议的能力,控制、引导和把握好分组审议氛围,紧扣审议的重点内容、实质内容,防止审议时谈论与会议议题无关的事,切实保证审议任务高质量完成。

    在审议发言中,要做到“三戒”:戒只评功摆好,避谈不足;戒避重就轻,怕得罪人;戒言之无物,肤浅不实。要突出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审议发言要有的放矢,针对性强。发言要紧紧扣住审议的中心和主题,抓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观点要鲜明,用语要准确,摆事实、讲道理,切中主题。二是客观公正,具有法律性。审议发言,是组成人员代民言、表民意的具体体现,本身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和严肃的法律性,因此,发言要依法有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态度明朗。三是联系实际,具有指导性。发言要理论联系实际,从本地本区域实际出发,提意见要切中要害,讲建议要指明方向,从而达到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目的。

     () 认真综合审议意见,抓好交办督办,是保证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重要环节

    监督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因此,认真综合整理,形成高质量的审议意见,抓好交办督办也是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认识审议意见的性质和作用。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的重要成果。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难、不到位的问题,已成为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情况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确需“一府两院”办理的建议,主要采取综合形成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室)交由报告机关办理的办法。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既不同于决议决定那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也不同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建议,而是体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审议意见应该是强于一般代表建议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一府两院”必须认真办理,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只有这样,才能把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审议意见的形成方式。一是会前调研中形成。主要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和调研,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参与调研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初稿,再根据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然后交由常委会会议通过。二是会议期间形成。主要由常委会会议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归纳整理成形成审议意见(草案),在会议结束前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三是会后形成。主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根据组成人员会议审议发言,归纳整理成审议意见(草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总之,审议意见形成后,应充分发扬民主,进一步征求组成人员意见,防止以偏概全,同时应进行表决通过。审议意见只有得到组成人员的认可,其集体行使职权才能名副其实,才具有权威性。需要主任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每次常委会会议后,要及时召开主任会议,对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通过,以便及早交由有关机关办理。

    审议意见综合整理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不要以偏概全。二是要突出重点,抓住工作中存在的影响全局的问题和审议中提出的关键问题,不要面面俱到。三是文字要简洁明了,防止过于笼统过于原则,使办理机关难以办理和答复,造成审议意见办理反复,影响时效。

    审议意见的交办督办。审议意见能否落实是检验会议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的关键。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高低,监督效果的好坏,最终要体现在审议意见的落实上。做好审议意见的办理和落实,也是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一是搞好交办。审议意见形成后,应当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也可以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当面交办。审议意见办理机关应当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审议意见办理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加强跟踪监督。对已交办的审议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加强检查督促,组织开展跟踪督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做到不解决问题不罢休。三是建立审议意见办理审查制度。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应当实行表决制,办理机关报告办理情况,常委会进行表决,未获通过的要限期再办理、再报告,对再报告仍未获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可视具体情况依法采取提出询问、质询等方式实施监督。

    () 加强宣传,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是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有效途径

    人大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常委会会议的宣传报道,一方面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让老百姓了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另一方面是让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情况,监督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因此,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将人大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将人大监督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当前,人大常委会会议宣传要注意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加强会前宣传,对与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视察、检查和调查,都应做好宣传;二是抓好会议宣传,常委会会议的宣传,要力戒程序性宣传报道,加强对重要议题、重点审议事项的深度宣传报道。三是跟踪宣传,对“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和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以及常委会督办审议意见的情况实施跟踪宣传报道。要大力宣传报道办理落实较好的单位,宣传人大督办过程,这样既可以促进“一府两院”落实交办意见,也可以督促人大常委会强化监督意识。

    四、对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

    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既是一个老课题,又是一个常抓常新的课题,要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研究和解决好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以求常委会会议不断开拓创新,使会议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 在队伍建设方面

    1、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

    20078月,中央就省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提出了要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活力的要求。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首先要从人大工作需要来考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一是遴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能够依法履职,不能作为荣誉职务照顾安排。二要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老中青结合,以中青年为主,形成梯次结构。要逐步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因年龄大而转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现实问题,选派一些年富力强的同志到人大工作。同时,在换届时对上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留一定比例的人员。三要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知识结构。组成人员不但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还要有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管理的成员,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成为“综合型、专家型”的群体。四要增加和明确驻会委员比例,实行部分委员专职化,确保能参加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其他的活动要服从人大工作。

    2、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

    由于制度和需要等多方面原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多数只能任满一届。因此,抓好经常性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组成人员的素质,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定期对组成人员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培训,使他们能站在时代的高度、理论的前沿,以科学的理念、敏锐的视角,以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使命感,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全面发挥组成人员的积极作用。一是建立组成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度。通过会前培训、集中培训等方式,加强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知识和人大常委会工作规则的学习,使组成人员具备开展人大工作的基本素质。二是建立组成人员考察学习制度。组织组成人员带着问题和任务外出学习考察,也是提高组成人员素质的有效方法。通过与外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的学习交流,可以开阔眼界和视野,学习借鉴经验,看到自己履职的差距和不足,增强履职意识。三是开展读书自学活动。应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计划,安排组成人员学习指定的书目和相关内容。结合常委会工作任务开展理论学习活动,总结经验体会,也是提高组成人员履职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3、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考核

    加强对组成人员的管理,强化组成人员的民权意识、责任意识。一是建立会议考勤制度。对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均实行签到,这是加强会议会风,促使其认真履职的重要措施。二是健全会议出缺报告制度。人大常委会会议具有法定性,为确保全体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每个成员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缺席。组成人员的会议出缺情况,应当通过一定形式适时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对组成人员一年中的请假次数和天数应作适当的限制,年底进行一次书面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审议发言次数,参加调研活动的次数和撰写调研报告的数量,提出意见、建议及产生的社会效果等。三是建立年终述职制度。常委会每年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听取组成人员对自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并组织代表进行评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促进组成人员依法履职。

    4、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队伍建设

    人大常委会机关是常委会的参谋部、咨询部和后勤部,所从事的大量日常工作是常委会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机关干部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也对常委会会议质量产生着极大影响。重视队伍建设,加强干部培养,是常委会发挥作用的力量之源。当前,机关干部队伍的素质与现实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一是要重视机关干部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形成梯次配备,改变目前干部年龄偏大,培养、锻炼、提拔的机会少,双向交流困难的现状。二是根据人大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选调一些有工作经验和研究能力的干部充实人大机关,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干部素质。改变目前工作任务重、人手少的现状,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一人委”的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三是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人大机关干部的选拔和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干部相互交流的制度,形成人大机关干部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局面,调动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队伍的激情与活力,为常委会履职奠定基础。

    () 在会务保障工作方面

    1、实行常委会会议预告制度。每一次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召开主任会议,根据年度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讨论决定下一次举行常委会会议的时间、议题安排等相关问题,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至少15)发出预告通知,以便组成人员围绕议题做好调研和审议发言准备,确保“一府两院”有相对充足的时间做好报告工作的各项准备;同时,也便于兼职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2、实行审议发言速录制度。加强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微机速录技能,利用微机速录系统对会议审议过程中组成人员的发言边说边录,保证组成人员发言的原汁原味,并将速录结果转变成正式文稿,交由组成人员本人阅审并签字认可,这样既可以保证审议意见综合的准确性,又能促使组成人员认真地做好审议发言,确保审议质量的提高。

    3、建立审议意见表填写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前,会务工作部门应将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和《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表》一并送给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可以在阅读相关材料和调研中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填写《审议意见表》,以弥补审议中有的组成人员因时间关系未能发言、或意见没有得到完全表达、或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缺憾,保证在综合审议意见时每个组成人员的意见都能得到吸收采纳。同时,也可以作为会后审议意见的延伸,会后组成人员如又有新的想法和意见可以填写《审议意见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

    4、加强会务保障人员培训,规范分组审议会场。一要对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会务保障的质量,规范上会文件的文体、格式、文字等,提高会议材料的质量;二要在分组审议会场设立桌签或桌牌,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列席人员、列席人大代表、机关列席人员的就座位子,以便加强对列席人员的管理;三是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以便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联系。

    () 在审议意见督办机制建设方面

    1、建立和完善审议意见督办机制。《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议意见的督办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负责部门。为确保审议意见落实的高质量,尽快明确负责部门,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建立健全督办制度,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督办室或在综合处增加职能,强化督办工作,专门负责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定期将“一府两院”办理落实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加强与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共同推动和确保审议意见得到高质量的落实。

    2、建立和完善主任会议成员约见制度。为强化审议意见办理,及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的问题,应当建立和完善主任会议成员约见“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制度,对审议意见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办理情况不好,或超过办理期限的,由主任会议相关成员约见办理部门的主要领导。通过主任会议相关成员的约见,进一步了解办理情况,督促其加快办理和整改。

    3、建立和完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制度。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不是审议工作的结束。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为此,应当建立和完善主任会议听取和研究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制度。对“一府两院”反馈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认真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应当听取和研究,提出是否同意或者提请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具体意见,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行文回复“一府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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