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号)
《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使保护工作与《风景名胜区条例》、《世界地质公园大会章程》和《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相一致,与时俱进地做好石林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2008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了《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