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由常委会办公厅、各专(工)委、研究室、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会议,听取对《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中央确定的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市第九次党代会作出了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大部署,为昆明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做好促进昆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列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经过2年的调研和论证,《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草案)》起草完成,拟于2008年8月提交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共八章45条,分为总则、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普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对推进昆明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
参会同志认为,即将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论证,结构层次更加清晰,逻辑体系更加严密,既严格贯彻上位法规定,又符合昆明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的实际,对我市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与会同志也对《条例(草案)》的立法说明、适用范围、执法主体规范、创新体系完善和优惠措施、法律责任等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起草领导小组表示,将认真梳理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报道:郑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