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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书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点击数:

 

 

征 求 意 见 书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的议案。为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现将该《条例(草案)》上网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于2011726(星期二)前提出修改意见。书面意见请寄送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9号楼

邮编:650500

联系电话:3166988(传真)、  3131412

邮箱:kmrd001@yahoo.com.cn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1711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可持续发展,规范度假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度假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以发展旅游、度假及其相关产业为主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度假区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开发、规范管理和注重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  度假区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度假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

第六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有关度假区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三)受委托组织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管理度假区的财政和国有资产;

(五)依照权限审批、核准、管理进入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审核度假区内建设性项目规划;

(七)组织实施和管理度假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八)管理度假区内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社会事务,审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九)实施度假区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设施征收等城乡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度假区内的园林绿化、污染治理等生态资源保护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建立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机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需要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在度假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设立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在管委会的管理、协调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能。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度假区设立业务窗口或者分支机构。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度假区的发展。

第十条  度假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度假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度假区应当支持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度假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度假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外,应当用于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优先保障度假区建设和发展用地。

度假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有偿出让;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予以返还,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等方面。

第十三条  鼓励在度假区投资开发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二)旅游产品开发及相关配套项目;

(三)旅游度假、康体健身、休闲娱乐及相关经营项目;

(四)金融、商贸、教育、医疗卫生等服务项目;

(五)文化产业项目;

(六)总部经济项目;

(七)符合度假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国内外法人、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投资,按照国家、省、市和度假区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法人、组织和个人参与度假区的招商引资工作,由管委会对成功引进资金、项目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国内外法人、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度假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在度假区内投资创业。

第十八条  鼓励度假区内的法人、组织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

在度假区工作的各类人才,按照国家、省、市和度假区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管委会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政务,提高政务公开水平。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畅通、高效的行政管理投诉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度假区内组织和个人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度假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度假区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度假区规划控制的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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